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
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运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其储存设施和内部管理应符合国家关于化学品仓储的要求和标准。
第二条 学校对剧毒品、易制毒品实行审批制度。毒品申购必须从严,按三级审批制报批。即由使用单位填写申购单,经二级学院(部)、中心主管负责人签字,保卫处和实训中心审批,加盖公章后,由采购供应单位按申购程序负责向市、区有关部门报批,凭剧毒品采购证申购。
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
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,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,制订安全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,照章办事。使用单位还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方案,必要时,可以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方案,进行演练。实验室及其相关区域禁止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。
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,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。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,严格遵守有关规定。尤其是使用易燃易爆品、剧毒气体、致病性生物品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,严禁盲目操作。
第五条 实验实训期间严禁人员脱岗、过夜。加热、低温、压力和有毒危险性以及生物实验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,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,严格执行。
第六条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。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,掌握相应的实验实训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。如条件允许,可以设课考核。
第七条 实验实训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,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,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。原则上,提供实验实训设备和场所的单位,应同时提供实验实训需要的相关材料(特别是化学品)及其他辅助材料。
第八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,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,分开存放,妥善保管。
第九条 互不兼容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,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。各使用单位不得储存过量化学品,遵循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,无特殊情况,不得储存超过一周的用量。
第十条 压缩气体要限制存放,氢气、有毒、易燃易爆气体应单独放置,与工作间隔离,通风良好,不得靠近火源。气瓶阀门和调节器、压力表须保持完好无损,颜色、钢印标记清晰。单独靠放应予固定,以防倾倒。
第十一条 剧毒品的存放须符合存放标准要求。使用单位库房要建立台帐,购进入库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,定期检查库存情况报保卫处,做到帐物、帐帐相符。
第十二条 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。申购、领用应专人审批、专人领用,集中保管。各单位应将审批人,保管人名单报安全办备案,人员变动及时更正。
第十三条 剧毒品实行全程监控管理。坚持五双制度——双人收发、双人记帐、双人双锁、双人运输、双人使用。用多少买多少,用多少领多少,正确及时做好领用和实验使用记录。
第十四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发现丢失、被盗时,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。
第三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
第十五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或称危险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,妥善贮存,容器外加贴标签,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。容器密闭可靠,不破碎泄漏。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,严禁随意排入地面、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,防止环境污染。
第十六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由使用部门向实训中心提出申请,并定期回收,送有关专业资质单位处理。处理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。
第十七条 废弃的剧毒品,应由使用单位作“无害化”处理,其处理方案必须报实训中心和保卫处审批、备案。无处理能力的由保卫处报公安管理部门批准,交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理,费用由学校支付。
第四章 奖惩
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或造成事故的,按学校相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对管理、使用、保管危险化学品好的单位与个人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实训中心和保卫处负责解释。